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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低保何时发啊

收集整理编辑加工完善的低保资料,其资料中有自己思想,官方文件,网友言词、报刊文章,对网民的常见提问、关注问题分别有论述,可能与当地民政局的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因各地规定统一),仅供参考:

低保细说起来字有几大筐,简单慨括几个字。

“经济困难的都可以可以申请低保。但不一定会有低保,不申请一定没有低保。“

▲1-8月低保发放完毕,注意查收,9月份的正在发放中,其他的等等中,有异常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需要知道名单名册以及某人低保情况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因为涉及隐私,网上不宜公布。

▲需要举报或者投诉或者认为有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或者对低保政策不明白有疑问的网友去当地的民政局,因为民政局是管理低保的法定单位,是政策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

▲低保只是保的买米钱,不保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发财致富。

▲只要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官方认可的困难,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将会获得低保补助。官方不认可的困难,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低保是钱,附录网友们对“钱”的评说:

甲:钱是个好东西,可以买来全世界的物质需求,也可以用来帮助很多人,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

乙:钱也不是个好东西,毁了多少家庭,多少友谊、亲情,高官因钱落马,百姓为钱丧身,钱是索索,人是猪,跳出三界外,不被钱勾魂!

丙:低保钱,会毁了我的尊严,消灭我的发奋图强心,穷我也不要。不花代价可以得钱,往往会使人为守低保而懒于奋斗,致使人一生都贫困潦倒,永不翻身。

丁:尊严不能当饭吃,低保是不花代价获得的免费午餐,不要白不要,能捞就捞,捞不到想办法也要捞。人那,什么都可以没有,就是不可以没有钱!人那,什么都可以有,就是不可以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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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网友问低保每个月是*?或者某人的低保是*?低保发放时间?低保类别,等级?

钱多少是依据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申请人家庭具体的困难程度确定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唯一的数字答案,有的地方(低保户)会多点有的会少点。例如同为低保北京的低保与云南的低保,其低保金额不一样,北京的多,云南的少;同在北京同地方吃低保,其低保金额也不一样,一般困难户的少特困难户的多。

由于低保主要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钱多,有的地方钱少),因此各地方的低保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如类别的划分、补助等级的确定,补助金额的多少,最低生活标准线的确定、低保补助金是按照月发,季度发还是年度发等都需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

★许多网友问*残疾人的福利是多少?

*残疾人的福利是由地方财政开支,各个地区的残疾人福利都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详细的福利询问当地残联。有的富裕的地方财政收入多,福利会好些,比如深圳一个残疾人一年有1000元左右,有些地方可能一年到头都没有一分钱的补助。要说残疾人福利好只有香港了,香港一个残疾人一个月有1万-1万2千左右,比一般打工的还要高,大陆现在根本没法比。

★低保是什么?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民基本生活。现行我国低保主要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两大类型。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等。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与材料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

3、审核。乡镇人民*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如何申请低保?

在我国申请低保手续比较简单,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经过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标准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不同城市低保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回答问题者注: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咨询当地民政局)。例如广东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201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650元,第二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550元,第三类地区城市低保为520元,农村低保为386元,第四类地区城市低保为410元,农村低保为260元。

★残疾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此前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20%发放低保金,城乡分别发放每月80元和60元的重残补贴金。非重度残疾人在根据收入补差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低保标准增发20%。根据此次出台的文件精神,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定期复核,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由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的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

★有下列情况的可能会遭民政局拒绝审批:

1、有儿女做生意,开店铺的.只要你有儿女在农村做生意,不管是开小卖部还是小*店,只要是做了那么一点生意,不管生意好坏,老人是不能申请低保的,如果是低保,儿女做了生意低保就会被取消.

2、儿女在城里买房买车的.如果你的儿女在城里有钱买房甚至还买车,你是申请不到低保的,条件那么好还申请低保叫那些真正贫困的人,情何以堪.

3、因为建房造成家庭贫困的.现在农村人都流行盖房,小洋楼,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如果因为盖楼房或者儿子结婚造成家庭困难,也是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4、有地有劳动力,但不种地的.这指的是好吃懒做的农民,邮递但不想处理,嫌弃干活累,也不出去打工,没有吃喝,家里穷得叮当响,但主要原因是懒,形这种懒得出格的人,也没有资格享受低保.

5、家里有人吸毒赌博或者高消费的,吸毒赌博者都是恶性,也是无底洞因为这些原因造成的贫困是不值得同情和救助的,如果采用弄虚作假骗取低保,这也是违法的.

6、儿女当干部有赡养能力的.有些儿女,明显有赡养能力的,但借助职务之便,给父母办理了低保,这都是不允许和被清理的对象.

7.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8.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9.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11.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2.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13.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低保户*亡政策:

从《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查询到,基本殡仪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比如免除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用等。”对低保户可以减免。

减免的办理程序:符合减免政策的亲属,向*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按要求提供*亡证明、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

★关于廉租房(低保房)政策资料:

低保房是百姓社会的口头语,指代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两种社会福利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价格实行*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由于是社会福利性住房,因此两种住房的申请均需达到一定资格,由*部门审批、摇号后获得。

★三书、四表、两记录的论述

在*城乡低保审办过程中,严格执行“三书、四表、两记录”制度。

三书:是指申请人低保申请书,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承诺书,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三书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在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民政部门掌握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在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同时,也对申请人的诚信申报进行评价。

四表:是指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近亲属备案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表。四表的目的是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近亲属是否有民政工作人员情况、家庭成员经济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备案,程序齐全后审批。

两记录:一是指民主评议记录。需村代表、民政助理、乡镇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组成的低保评议小组签字的记录;二是公示记录:是指乡镇对评议的结果在村级、乡镇明显位置公示,要有图片。除此之外还要有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土地证明、劳动能力鉴定。

★低保的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申请书范文

低保申请书

××镇××村(居)委:

申请人×××,性别(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家庭户籍为××市(县)××镇(乡),现常住××市××镇(乡)×村(居)×组。

现因×××××××××××××。目前家庭月(年)收入仅××元,致使家庭异常困难,月(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需申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解决目前基本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载:人民日报刊载低保中的常见舞弊与漏洞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内蒙古3个省份通报2014年清退不合标低保对象超过26万人。

不该“吃”的乱“吃”,一年多查纠150万余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条件的人数占原有低保户总数比例达10%。预计到今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将由2012年的63.5万人减少到56.7万人,年可节省财政资金2.2亿元。

违规低保并非个别地区现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国查纠城乡低保错保漏保151.4万多人。

根据相关规定,低保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群众,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年老病残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然而,就是这些困难群众的一点微薄的生活来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尽管近年来清理力度不断加大,违规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现。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0万余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关系保”。9个月后,又有13.9万违规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财迷心窍:河南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民政所前所长张景华近日被曝出持有267个存折,全都是从困难群众那里收集而来,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补资金在内的各类困难群众补贴50余万元。不少群众不会使用存折,把存折放在民政部门托管,给了张景华可乘之机。

从1997年*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开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农村的全面覆盖,低保制度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为城市和农村的许多困难群众织就了一张“温饱之网”。然而,这本该由困难群众享受的福利,却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里,令人痛心。

基层部门“欺上骗下”,“末梢*”频现监管漏洞。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将申请材料等报送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审批。

然而,本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基层管理部门却在许多“私吞”低保的*中“欺上骗下”,既当审核的“裁判员”、又当申请的“运动员”。

根据规定,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为群众申请-审查受理-家庭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然而,在这个流程中,常常会出现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的情况,有的只是走走过场,甚至出现篡改、歪曲的现象,滋生*。

——不予受理,申请无门。一些官员为了保证与自己“关系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额,在第一关就“关”住了一些困难群众。“低保户人选往往在村委会开会讨论前就已确定。”海南临高县一位村民说,其他贫困户即使申请也不会有回音。

——缺乏调查,公示不明。部分官员用各种手段不公开信息,把“背景”藏着掖着。湖南耒阳长坪乡谭南村原村支书黄国华等人竟篡改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来决定低保指标的归属;还有一些地区的民主评议会长久以来没有村民代表参加。

——你来我批,蒙混过关。一些上级审批部门光履行“从纸到纸”的使命,不深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使得“审批”成了机械运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浙江温岭一社会救助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19名补助对象的补助款11万余元,并作为个人使用。而这场骗局,上级部门本只要根据规定履行好审核义务即可戳穿。

——一保“终”生,较少复查。根据规定,当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时,低保家庭应报告,上级部门应复核。然而,一些地方并不重视或是刻意无视这种动态管理,频现“*人吃低保”*。2011年,江西省湖口县被曝出某村民过世后仍旧“领”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当地民政部门干部。

畅通监督机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这个事情上,基层干部的权力太大。”*农业大学[微博]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如此感叹。在整个低保政策中,基层干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从而也就拥有着集中的权力。一些“官保保”玩弄职权,无视规章制度,把*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当做发给自己的“红包”。一些基层群众把问题反映上去之后得不到反馈,反倒会“惹恼”基层干部,得不偿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针对低保不公现象,各地多次开展清理违规低保行动,并集中整改。记者发现,不少整改工作实际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组织集体会议、近亲低保单独备案等,只是过去没能做到。然而,集中清理行动并非长久之计,“官保保”仍然不断再现。朱启臻认为,当前的低保流程严重缺乏监督,既没有监督主体也没有监督机制,使得*补助没有给到应给的补助对象,困难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调研多地农村问题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贺雪峰认为,要使得“官保保”问题得到长效解决,需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监督机制要落到实处,群众的举报要即时受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可以把权力更多地交给群众。”朱启臻表示,对基层干部权力的约束要从基层群众做起,让他们发得了言、见得了文、说得了话。“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层群众议事规则,完善监督机制,使低保信息公开透明。”

白山市2023年*项目

法律主观:

最新白山市房屋*补偿标准第二十四条*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所核定的使用期限为准。第二十五条*人给予被*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户每月10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搬迁的,减发50%补助费。实行强制*的不发搬迁补助费;强制迁出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对在公告规定搬迁截止日期5日前(不含5日)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对按期实行货*置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其他时间搬迁的住户不发给任何奖励。第二十六条*后的新建项目为8层以下房屋的,被*住户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安置时需要过冬的,每户补助400元。*人未能按*安置协议规定时间组织被*人回迁超期6个月以内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助费标准增加1倍,超过6个月以上的增加2倍发放,直至回迁为止。第二十七条对*房屋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砖木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50元/平方米(二)土瓦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元/平方米(三)砖砼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250元/平方米(四)砖砼不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20元/平方米(五)砖木仓房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元/平方米(六)砖围墙(高1.5米以上)20元/延长米(七)菜窖按建筑面积计算50元/平方米(八)营业性用电(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按每千瓦550元,供用电线路的迁移及其所发生的费用等补偿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对*农村农民的地上物按下列标准实施补偿,并在补偿后由其自行拆除:(一)塑料大棚按建筑面积计算6元/平方米(二)砖砼温室按建筑面积计算12元/平方米(三)各类蔬菜5元/平方米(四)各类果树:胸径2公分以下(不含2公分)每株10元胸径2─5公分(不含5公分)每株30元胸径5公分以上每株50元(五)其他各类树木: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每株10元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每株20元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每株30元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每株40元胸径30公分以上每株50元(六)手压式水井每口100元。第二十八条*人应承担被*人的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用。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人按照下列规定对从事经营者实施补助:(一)*国有、集体房屋回迁安置的工资补助,*人应按照*范围内的在册职工人数,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逐月发给,直至回迁安置为止。对在*范围内停产停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额发给离退休金。其中,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由*人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其应当上缴给社会保险部门的保险费用,由*人支付。经营利润补助,以税务部门征收该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计算利润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二)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等由被*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等费用由*人承担。遇有特殊情况,由*人和被*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裁定。(三)私营、个体经营利润补助,以上一年度上缴所得税总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四)*个体工商户和非住宅房屋产权属私有的,由*人依据建设周期按被*人的从业人数给予补助。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补助1人,超过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按1人计算。(五)对租赁经营的承租人的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其补助期限为3个月。对需要回迁安置的房屋出租人,按合同规定租金标准的50%发给,其补助期限依据建设周期计算。第三十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的,按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范围的非法建筑物、临时摊点或*调查后改建、扩建、装饰的设施,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应当无条件拆除。第三十二条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及公用设施建设*时,对临时建筑物和违法建筑物由城建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无偿拆除。第三十三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一)原*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偿还面积应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需增加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成本价(建设成本价格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增加面积超过15平方米以上部分执行商品房价格。合户、分户回迁安置的住户,只享受一次15平方米的成本价格。*人收取被*人的扩大面积平方米造价,不得高于其销售价格。(二)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三)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人按照房屋*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组织测定的市场价格结合成新对原房屋作价收买。(四)*人不能组织原*范围回迁的,可按照本地段商品房基础层价格的95%实行货*置。(五)回迁安置的住宅楼房基础楼层定为1层和7层;其楼层差价的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六)拆除单位自管、直管产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原*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结算结构差价,扩大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二)不要产权采取自行安置的,*人按照房屋*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组织测定的本地段原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三)*人不能组织原*范围内回迁的,可按照本*范围内,上一年度临近非住宅商品房屋每平方米销售平均价格予以货*置。其标准:原房屋为砖砼结构的最高不突破55%,砖木结构的最高不突破50%。第三十五条因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其安置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第三十六条对于不临城市规划命名街或路的非住宅房屋,在*时实行自行安置或者货*置的,其补偿标准应当低于临街或路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25%。第三十七条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公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在*时对从业人员的经济补助,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在*时对从业人员不予实施经济补助。第三十八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住户,原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回迁安置非住宅房屋的住户,原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2019年白山市房屋*管理条例及*补偿标准(全文)

白山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吉林省白山市人民*

白山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

白山政令[2002]22号

《白山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1日市*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说明:

白山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并需要对被*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因建设项目需要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的,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人,是指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人,是指被*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屋*管理部门实施城市房屋*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城市房屋*管理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城市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二)审查城市房屋*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和考

核城市房屋*管理工作人员,并核发《*岗位证书》;

(三)确定从事城市房屋*的评估机构;

(四)受理*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计划和*方案,核发《房屋*许可证》;

(五)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公告》;

(七)依法裁决*纠纷;

(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的来信、来访;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情况的验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管理工作,保证城市房屋*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实行*许可证制度。拟实施房

屋*的单位,应当向被*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城市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房屋*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单位自取得《房屋*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房屋*的,《房屋*许可证》自行作废。

《房屋*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单位申领《房屋*许可证》,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计划和*方案;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范围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款证明;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室内装饰及其使用功能标准。

第八条*计划应当包括:*范围、方式,*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方案应当包括:被*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

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各项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

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第九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申请之

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房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因建设项目发生转让需变更《房屋*许可

证》时,应当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许可证》变更手续;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许可证》变更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已经转让,但转让人就房屋*补偿安置的有关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第十一条经审查*手续齐备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屋*管理部门交纳房屋*管理费。

*人在实施房屋*前,应当将拟支付给被*人的

补偿安置资金,按照被*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的额度,全额存入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人实施委托*的,应当与被委托折迁的实施单位

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关费用的结算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许可

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许可证》载明的*人、*范围、*期限及*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人。房屋*公告应当载明的搬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三条*人应当在《房屋*许可证》确定的拆

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需要延长*期限的,*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资格的单位实施*;*人具有房屋*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房屋*管理部门不得作为*人,也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五条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许可

证》的同时,应当将《暂停办理通知书》发送城市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和工商等部门,通知其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审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房屋租赁手续、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等相关事

项。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必

须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六条发布房屋*公告时,房屋*管理部门应

当向*人、被*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人、被*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房屋进行评估。*人、被*人应当自房屋*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5日内对被*房屋作出评估结果。

*人与被*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

协议,评估费用由*人支付。*人或者被*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有关规定的误差范围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评估专家的人员名单,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人与被*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人、被拆

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误差范围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人与被*人对被*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在房屋*管理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

迁人与被*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安置方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安置面积及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差价的结算标准、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租赁房屋的,*人应当与被*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有显失公平或者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责成双方当事人修订;对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双方当事人进行补充。

*人对新建的房屋应当优先安置被*人;被*人

可以根据搬迁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择楼层和楼号。当销售房屋的购买人与被*人同时选择同一楼号时,应当优先安置被*人。被*人应当在与*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搬迁。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印制的示范文本;委托*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妥善保

存,作为*与补偿安置的凭据,并由*人在协议签订后的5日内将其副本送交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人或者公

有房屋的承租人在协议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人可以依法向白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诉讼期间,*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第十九条*人与被*人或者*人、被*人与

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人的,由同级人民*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起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的执行。

第二十条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

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

实施强制*前,*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人在房屋*管理部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被*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房屋的公用设施。

第二十四条*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人应当将

被*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缴回,并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被*户数的统计,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照和房屋租赁证作依据。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除,必须由具有房屋拆除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房屋*完毕后,房屋*管理部门应当

对*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发给《房屋*结束通知书》后,方可到规划部门办理放位手续。

第二十七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时,发现*安置用房的布局、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人利益的,应当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由房屋*管理部门监督修改。*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后的设计。

第二十九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条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

权调换。除*另有规定外,被*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房屋*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对被*人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被*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人对原地段的同类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核发

《房屋*许可证》时当地人民*制定和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省*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的制定原则和方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制定前,由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批准后予以公布执行。第三十三条对被*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

定,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为准。

*双方当事人对被*房屋产权面积有争议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确定。

第三十四条被*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

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和被*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被*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人提供的安置房屋面积

与被*房屋面积相等部分,可按*人新建房屋实际销售价格的5%享受优惠;扩大面积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公益事业用房的,*人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被*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三十七条*人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人,必须妥善安置。

第三十八条*租赁房屋,被*人与房屋承租人解

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人对被*人给予补偿。

被*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人应当对被*人实*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被*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产公房

的,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人按本办法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需要*公用设施及其各种管线

的,由*人负责恢复;不能恢复的,由*人按恢复所需费用对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范围内的公共树木、绿地应当尽可能

保留;确不能保留的,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住宅房屋,由*人对被*人或者

房屋承租人按每户5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逾期搬迁的,减发50%搬迁补助费。强制*的,不发给搬迁补助费;强制*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对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前(不含截止日)完成搬迁的,由*人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过渡期限内,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

的,*人应当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斯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人对被*人

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每户400元的标准给付采暖补助费。

被*过渡期限,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工期确定。

第四十三条对被*房屋的附属物,应当给予补偿;实施补偿后的附属物,由其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对被*房屋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砖砼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

2.砖木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

3.土木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

4.木板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

5.砖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延长米20元;

6.菜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7.手压式水井每眼100元。

(二)对各类树木,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但对被征用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树木已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补偿的除外:

1.各类果树:已达到产果龄的,每棵50元;

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2.其他各类树木:胸径3–5公分(不含5公分)的,每棵10元;

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的,每棵20元;

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的,每棵30元;

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的,每棵40元;

胸径30公分以上的,每棵50元。

3.未达到本项第2目所列标准的树木,按每棵2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但对实施*当年扦插的苗木不予补偿。

(三)对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农作物和

各类树木的补偿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人应当承担被*人的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用;其标准,按支付费用的收费票据数额执行。第四十五条营业性用电、生产动力电的供用电线路迁

移及补偿(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和初装正式发票及其他相关手续),按*时供电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国有、集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人员工资补

助,*人应当按照*范围内的在岗职工人数,依据过渡周期,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执行。经营利润补助,以税务部门征收该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计算利润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

*人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由*人按实际发生额或者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金额予以承担支付。

(三)*个体工商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私有房屋,所

有人自行经营实行产权调换的,由*人依据过渡周期按从业人数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当地*关于最低生活

保障的规定执行。从业人数的确定,以该房屋营业面积每10平方米1人计算。过渡期限内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补助标准逐月发给。

(四)对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和租赁经

营的以及在无照房屋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其补助期限为2个月。

(五)私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利润补助,以上一年度上缴所得税总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

(六)对实*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产权

所有人)的经营补助,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该区段标准租金的15%核发,其补助期限依据过渡周期计算;逾期的,按原标准延续给付。

(七)对*国有、集体房屋在*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发职工工资的单位,不发给任何补助费。

(八)对私营、个体经营者在*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发给从业人员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所核定的使用期限为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房屋*的;

(二)委托不具有*资格的单位实施*的;

(三)擅自延长*期限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许可证》擅自实施*的,责

令停止*,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吊销

《房屋*许可证》,并处*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委托的*单位擅自转让*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房屋*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房屋*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滥用职权,非法干涉房屋*活动,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私营、个体工商户,是指持

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交纳各种税费的依法经营者。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仅适用

于白山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补偿与安置;各县(市)人民*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法制办公室负责解

释,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

1999年3月5日第24号令发布的《白山市城市房屋*安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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