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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房屋出租 临汾租房一室一厅一卫400

临汾房产备案如何查询房产备案是什么意思

对于一个家庭来讲,买房子自然是大事情,毕竟买房的价格比较高,基本上要占据家庭的主要财产,在买房之前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关于房产买卖的相关知识,比如房产备案的相关知识,要了解一下房产备案的查询方式,那么临汾房产备案如何查询?房产备案是什么意思?

对于一个家庭来讲,买房子自然是大事情,毕竟买房的价格比较高,基本上要占据家庭的主要财产,在买房之前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关于房产买卖的相关知识,比如房产备案的相关知识,要了解一下房产备案的查询方式,那么临汾房产备案如何查询?房产备案是什么意思?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临汾房产备案如何查询?

1、查询商品房房源可在当地市局网站上查询、或者当地的一些房产中介也有张贴相关的广告、直接的就是去市局大厅直接查询。

2、现在网上查询是常用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各个地方公布的商品房住房网站公示网站不一样、其他一些中介租房信息网页可以查询、因此建议你咨询当地国土管理局。

3、如临汾申请商品房住房的人员、在查商品房住房信息的时候、可以登陆临汾商品房信息网、进入页面后、找到房源信息公示可以查询当地的房源、并且还可以查询申请结果、并按照提示的要求填写商品房的业务受理号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即可以查到申请人在临汾申请商品房的申请信息。

房产备案是什么意思?

1、房屋备案通常指的是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它指的是将原本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预售商品房改为已售商品房,并且将其登记在购房者的名下。它主要是证明房子已经卖掉了,能够有效的制约开发商,防止开发商将房子一房二卖。如果我们购买的房子已备案,那么我们可以登录当地的房管局网站进行查询,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

2、房屋备案也有指房屋租赁备案,这是房管部门主要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手续。租赁双方签订租房合同之后,需要携带者相关资料到出租屋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工作人员会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通过之后,缴纳相应的税费,领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就可以了。

3、大家购买商品房网签时,确定合同条款没有问题之后,当场提交合同备案,领取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如果没有立刻提交合同备案,开发商又知道密码,那么开发商有可能会更改合同。我们在租赁房屋时,也进行备案登记,它能够有效的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利,有些地方办理居住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会用到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购房者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具体的手续办理方式,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房产备案如何查询和房产备案是什么意思的相关介绍,大家在查询房产备案的时候,可以登录当地的房管部门网站来查询,也可以直接去房管局大厅进行查询。

临汾住房*政策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地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令第350号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个人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实行“先存后*,有效担保,一次整借,按月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受托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委托*文件执行,严格控制发放,确保*安全使用。

第六条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由县(市、区)管理部依照本办法办理并报市中心审批。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

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3、具有购房合同、协议,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需获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部门批准或证明;

4、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20%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

6、同意用*人认可的房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作质押;

7、有中心认可的保证人担保;

8、同意办理有关保险;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

3、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购买二手房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

4、首付款的有效证明;

5、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须为原件。(存档资料可留复印件)

第三章*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且年龄加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且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月起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程序

第十三条为保证*双方的利益,*一般采取单位集体办理、并保证代扣代缴,或个人直接申请*的办法。选择住房抵押、质押(有价证券)、保证人担保的方式。

第十四条借款人或单位应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填写“*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中心”应会同受托银行在十五日内进行联合*前调查并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经“中心”批准,由受托银行具体办理*手续。“中心”应与受托银行就每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七条借款人办理完*手续后,资金由受托银行直接以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借款人直接提取现金的须经中心批准。

第十八条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取得*后,其公积金存款帐户停止支取,存款除用于偿还*本息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的偿还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每月到受托银行偿还一次*本息。

第二十条对提前归还*的,受托银行按实际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档次利率(含政策调整同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在三个月内由受托银行按逾期天数和*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罚息。超过三个月不能归还*本息的,由借款人单位协助扣还;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本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息,一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除签订*合同外,应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办理房产抵押的,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抵押权灭失止。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应持签订的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能抵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属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4、已经作为抵押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第二十六条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估价或以购建住房合同所订明的购建住房的价值为准。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以共有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有共有人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产抵押的。抵押人可依所拥有的份额为限。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对作为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中心”及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灭失、损毁或其他原因有明显贬值的,借款人应在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时设定新的抵押物或担保。

第二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三十条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3、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本息;

4、余款退还借款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受托银行应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房屋保险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应按*的年限和险种,及时办理抵押投保,保险金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额,保险单由受托银行负责保管。在*清偿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有中断,受托银行应代为投保,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或第一受益人承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临汾公租房申请条件 临汾公租房怎么申请和所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2.身份证明

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四)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七、*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五)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八、监督管理

(一)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廉租住房的申请

符合《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户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一申请,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

(一)廉租住房家庭应申请户籍所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无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并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户籍所在地*承担。

(四)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领取租金补贴的,经户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十、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开发区、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由开发区和园区自行制定。

十一、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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