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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房屋出租,滦南房屋出租58

滦南县农村平改

平改方案补偿

唐山的农村是按土地使用面积1:1补偿,地面附着物用货币补偿

别处*最少的也是房子1:1.9的比例,院子面积按亩给钱大概是40万/亩

现在唐山的改造分两种:一是震后危旧平房改造;二是城中村改造。

震后危旧平房改造政策其中一条是按比例置换,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两证齐全的房屋置换面积标准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5倍,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4倍。

城中村改造政策中产权置换标准为:置换楼房的面积标准,根据平改村庄可提供平改用地的面积、村址以外可征收的土地面积、土地区位、居民宅基地的土地面积、该区位新建楼房的市场价格,按被*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的0.85-1范围内置换。开平区的标准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以0.25亩为基准,0.25亩以内按1:1置换。算下来可以换167平米左右吧。

唐山南湖19村平改方案

(一)平房

1、按比例置换:按被*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1:1置换楼房面积,互不找价。

批准建房为1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083亩的,按0.083亩计算,超过0.083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2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167亩的,按0.167亩计算,超过0.167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3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333亩,按0.333亩计算,超过0.333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

2002年以前批建的,以2002年农村宅基地清理确权发证为准,后因故分户的,仍按2002年农村宅基地清理确权发证面积计算。

2002年以后批建的,以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积为准,后因故分户的,仍按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积计算。

2、作价补偿;主正房每标准间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内房产不再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换中),21平方米意外的房产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厢房、倒座、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三)按比例置换的相关规定

1、置换楼房的面积,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格(每平方米2600元)计算;超出5平方米以外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限定价格(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再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500元计算。

2、安置用房时,按应置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3、被*人同意选择按比例置换方式,但愿意在本区域回迁安置地点之外的其他区位进行安置的,以被*人应置换面积为标准,按每平方米4500元(不计算层次差价)补偿给被*人,由其自行安置。

4、同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居住多户被*人,按比例置换后,选择75平方米以下户型安置楼房仍不能满足分户条件的,不足部分可增加面积,就近户型安置,但所增加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可增加面积,但所增加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居住的多户被*人是同一直系家庭成员;

(2)有本村糊口且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在本村居住满1年以上(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除外);

(4)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确认。

附件一:房屋及附属物作价补偿价格参照标准

一、楼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国有出让地

框架结构:5000-5500元/m3

砖混结构:4800-5300元/m3

二、平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国有出让地

框架结构:5800-6300元/m3

砖混结构:5600-6100元/m3

砖木结构:5500-6000元/m3

三、正房重置成新价格(每间21平方米以外部分)

1、砖混结构37墙体:650-850元/m3

2、砖混结构24墙体:500-700元/m3

3、砖木结构37墙体:600-800元/m3

4、砖木结构24墙体:400-600元/m3

四、厢房、倒座重置成新价格

1、砖混结构37墙体:650-850元/m3

2、砖混结构24墙体:450-650元/m3

3、砖木结构37墙体:550-750元/m3

4、砖木结构24墙体:350-550元/m3

五、附属物

1、棚子:15-35元/m3

2、院墙:180-260元/m3

3、水泥地面(甬路):30-50元/m3

4、厕所:50-300元/个

5、化粪池(渗水井):100-160元/m3

6、沼气池:100-300元/m3

7、大门(每扇):100-150元/扇

8、自安暖气:200元/间

9、防盗罩根据材质和规格:35-110元/m3

10院内民用水井:2000元/个

11、地下室(菜窖):180-400元/m3

12、院内树木参照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唐政法办通【2009】1号予以补偿。

13、真空管太阳能拆卸费:300元/个

14、有线电视移机费:580元/末端

15、电话移机费:160元/部

16、空调拆装费:200元/台

丰南*方案【5–八街、东西湖、白石庄】2010年3月10日发到村民手中

(一)居住平房

1、实行产权置换的补偿方法和标准分两种:

第一种是按照房屋和空地相结合进行置换(正房、厢房、倒房外的其它建筑物、附属物不另补偿)。标准如下:

①依据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中登记的正房,按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置换1.2平方米楼房(建筑面积,下同);厢房、倒房每平方米置换0.4平方米楼房;正房登记外增(扩)建的部分按实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置换0.4平方米楼房。院内合法的未建筑空地,按每平方米置换0.3平方米楼房(院内空地不含院外散水)

②对于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厢房、倒房,也可按1:1的比例置换楼房,但院内空地和无证建筑不另外补偿。

以上两种计算方式不能相互套用,且一处宅基地只限一套正房。

第二种是依据宅基地面积进行置换(建筑物、附属物不另补偿)。标准是按土地证中登记的合法宅基地面积1:0.7置换楼房。

以上两种置换方法和标准,居民可自选一种,得出每处宅院的应置换楼房面积。

奖励:对积极配合*的居民给予重奖,即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应置换面积0.43倍的奖励,同时每处宅基地按正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现金700元,逾期者不享受奖励。

2、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对被*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按正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想现金700元,逾期者不享受奖励

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复兴路东侧区域非住宅*补偿安置方案

小山*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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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按照我市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对复兴路东侧区域进行改造建设。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省、市城市房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范围

复兴路以东,南新道以南,花园南北街以西,南刘屯北街以北区域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路南医院、女织寨乡南刘屯村村民户)。非住宅总计83户,其中文北办事处境内51户,商业用房41户,企业生产、办公用房10户;小山办事处境内32户,商业用房26户,企业生产、办公用房6户。

二、*补偿安置原则

(一)*补偿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超出普通装修部分;

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安置地点:在本*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商业用地的房地产: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按被*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以被*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人,由被*人自行安置。

2、工业用地的房地产:

①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

②土地参照土地区位等级和基准地价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③房屋确权为生产、办公用房的,有证房产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未经批准建造的正式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未经批准建造的非生产用房不予补偿。

房屋确权为商业用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时,应充分考虑区位、商业氛围和繁华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房屋和安置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按比例置换方式

根据房屋类别分别确定置换标准。

1、商业用房

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相应补偿系数确定应置换面积。即应置换面积=被*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1)补偿系数的确定:根据被*房屋的坐落区位、土地性质、层次和店面宽度等因素确定,补偿系数为1至1.3倍。

(2)安置方式:根据安置用房的不同区位、层次和店面宽度评估确定不同区位的实际价格,对实际价格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平均价格,计算安置用房实际价格与平均价格的差额,结算差价。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安置用房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的70%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退款;不计算层次调价。

2、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①办公用房,按被*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安置用房。

②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000元结算,多退少补。

四、其他补偿标准及发放办法

1、附属物补偿

(1)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300元;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510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160元;

(4)网络宽带服务费每套240元;

(5)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除以上规定外,房屋普通装饰装修不另作评估,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2010-4-12 17:50回复

小山*指挥部

0位粉丝

2楼

2、搬迁补助费:

①商业、办公用房按被*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货币补偿的发放1次,实行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的发放2次。

②工业办公及附属用房按被*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发放1次;大型机器设备给予拆卸、吊装、运输、安装、调试、因*造成的零部件损坏和人工补助费(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成品、半成品、货物、小型工具类的设备按吨/公里、人工给予补助费(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商业用房回迁安置的,按被*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止。

②办公用房回迁安置的,按被*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止。货币补偿的,发放3个月。

③回迁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被*人原因不办理接收或入住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①商业用房按被*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

②企业生产用房或利用企业用房作商业用途的,按被*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③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75%×补偿标准的35%×工业用地3个月(商业用地6个月)。

④*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5、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办法:

①搬迁补助费和装饰装修补偿费由产权人与承租人凭协商一致的协议领取。

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③*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只与产权人和现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非产权人再次转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现承租人和转租人按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

河北唐山滦南平改

我看了一下有这些从网页上摘抄的希望对你有用了

滦南县人民*

关于印发《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嘴东管委会,县*各部门:

《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已经县*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美化城市容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平改楼”,是通过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以平房为主的低层住宅改建为多层及高层住宅,改建后除安置改造区域内村(居)民以及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门店或其他设施外,其余部分向社会*的行为。

平改楼不允许建造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住宅,更不准建造别墅式住宅。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改造以及在村庄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改造。

第四条平改楼坚持依法有序、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集体、个人及开发企业的利益。

第五条县*统一领导平改楼工作。县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管、环保、*、人防等部门和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平改楼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平改楼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平改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滦南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实施改造,不能占用耕地。改造范围可以是整个村址,也可以是部分村址。一次改造规模一般应在3公顷以上。

三改造范围内同意平改楼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村级*坚强,能保证平改楼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平改楼的工作程序

一申报

1、村委会召开村班子、村民代表等多种形式的会议,形成平改楼的申请;

2、报镇*审核;

3、镇*审核同意后,报县*审批;

4、县*批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5、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县*召开专门会议,确定年度平改楼计划,批准有关村的申请。

二招商

1、在镇*领导下,村委会组织招商。在满足村委会最低条件的前提下,由多个(至少一个)房地产开发单位分别制定《平改楼*补偿安置方案》;

2、将房地产开发单位所作的平改楼平面规划图及相关技术指标提交县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查;

3、通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将《平改楼*补偿安置方案》提交村(居)民进行选择。选择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村(居)民对最佳方案的同意率要达到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

改造范围内有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城镇居民时,街道办和居委会予以有效配合。

三审批

由村委会综合整理形成平改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平改楼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总面积,村民自住房总面积,商品开发房总面积,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完成时间等。经镇*审核后报县*,由县*批准平改楼项目的实施。

四征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1、平改楼项目经县*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无论是建造村(居)民自住房还是商品开发房,或者是其他用房,所用土地一律国有化。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总的原则是:

⑴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标准付给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外另行负担。但本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除外。

⑵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依照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的平改楼方案制定。

2、平改楼区域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户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依照*关于《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土地出让

1、经县*批准,县国土资源局对改造区域包括安置村(居)民用地在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等,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捆绑式公开出让。出让时首先按照空白地进行竞价,然后依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政策优惠。

2、为中标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六房屋*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同意《平改楼*补偿安置方案》的村民户,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不同意《平改楼*补偿安置方案》、与房地产开发单位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村民户,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交出土地,限期拆除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2、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使用国有土地的居民户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建设、施工、验收

1、有关部门为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开工前的手续。

2、开工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村委会要按照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工程的实施。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镇*要对规划要求、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完成时限等实施有效监督,保障平改楼项目顺利实施。

3、验收

平改楼项目全部结束后,县*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是:

⑴村(居)民按计划全部安置;

⑵原有建筑按规划全部拆除,按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⑶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应缴纳的费用全部到位;

⑷各项公用设施相应建成,居民生活设施已经配套。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必须与平改楼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保证按时投入使用。具体建设项目由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开发单位报批项目时确定。

第九条被改造区域涉及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用地地面上的各类附着物的补偿(若是国有出让土地,则含土地补偿),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补偿安置费用,城市道路的征地费、道路建设(包括市政管线、照明、绿化等)费由财政负担。

第十条公共服务设施中,除因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发生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外,其余均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直接由业主使用或专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居委会、物业管理、文体活动中心以及其他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定确定权属,权属归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可以转让。

第四章平改楼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平改楼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⑴村(居)民自住房、为村(居)民置换的门店用房、为村(居)民自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⑵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门店或其他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⑶村(居)民自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收取;

⑷用于销售的门店及其他非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0%收取,不予优惠;

二土地出让金

以公开竞价时的底价为基数,收取7%,超过底价的部分收取100%。收取范围为改造区域的全部土地。

三人防费

在全部改造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中,相当于村(居)民被*房屋主房总面积的部分,可以免收人防费;超过被*主房总面积的部分,人防费按规定收取。

此规定只适用于当地不宜做人防工程而缴费的平改楼项目。

第十三条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企业用地,纳入平改楼范围的,可享受平改楼优惠政策。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平改楼项目进入“申报”程序并报县*后,拟改造区域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的审批;

二新批农村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核发营业执照;

四房屋、土地的租赁或续期;

五改变房屋、土地的用途。

第十五条平改楼中安置村民的回迁用地,应考虑未来缺房户建房用地的需要。对于已经具备批房条件的,要纳入平改楼统一安排,建楼费用的收取由村委会决定或商开发单位决定。

第十六条参与平改楼的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一般不得选择货币补偿,个别选择的,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用旧房置换新楼的村民,不得因为新楼占地是国有土地,再去申请集体性质的农村宅基地;村民将新楼卖掉的,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报名时,应将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存入县建设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按被*房屋重置价总值的100%掌握,具体数额由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商镇*、村委会后确定。保证金返还开发单位的时间及数额,在土地出让须知中规定。

第十八条城中村平改楼范围内,若有占用国有非出让土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时,该单位所占土地的出让金收取标准,不受7%的限制,应按照公开出让的价格收取。

第十九条包括安置村(居)民在内的所有新建房屋用地,均为国有出让土地,房地产开发单位应为村(居)民自住房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和房屋产权手续。改造前村(居)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随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平改楼协议确定的土地或房屋的比例,优先建设村(居)民自住房,不准为了预售筹资,只搞或先搞商品房开发。更不准把新建村(居)民自住房或应拆未拆房*、转让、出租、抵押。否则取消平改楼优惠政策,除按规定补交有关税费外,由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非本村村民,购买了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仍为集体土地的,由村委会处理或与房地产开发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参与平改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必须符合*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居民区平房改造,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平改楼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县建设局牵头,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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