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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出租?南宁租房广告对比

南宁拟出台二手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监管办法

3月29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法》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如下:

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

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进行下列房屋交易行为,实*屋交易资金监管:

(一)交易当事人约定选择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行为;

(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的住房租赁行为。

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租赁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屋交易资金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易资金,包括:

(一)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购房*等各种购房款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不包括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所购房屋*的资金、办理存量房买卖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在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试运行阶段,暂不提供*资金的监管服务;

(二)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包括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获得的资金等各种租赁资金。

第五条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归属应由交易当事人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账户不提取现金或转账,不收取手续费。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下设的房屋交易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包括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使用管理、统计监测、实现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等。

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八条开展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应当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并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与监管系统实现对接,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应当建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制度,与监管机构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协议,并接受监管部门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和资金划转流程

第一节存量房买卖

第九条监管银行应当就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与交易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开设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账户开户人应为交易当事人,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

第十条存量房交易当事人除明确提出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外,应在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金额,通过监管系统进*屋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阅签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风险告知书,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十一条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当事人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房屋交易基础信息,选择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事项及监管银行;

(二)交易当事人与监管银行签订房屋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开设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监管银行提供相应监管服务;

(三)约定监管的交易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四)监管银行收取存入的监管资金时,应当对监管系统传输的房屋交易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资金监管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五)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及监管系统推送的交易完成节点信息,将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结算账户,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完成。

第二节住房租赁

第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并通过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及报送备案。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或转账,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第十三条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信息,本通知施行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1个月内开设监管账户,将监管账户的信息向监管机构报备,并在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第十五条应纳入监管的资金包括:

(一)支付周期超过三个月的租金及支付周期不超过三个月但交易当事人约定进行监管的租金;

(二)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周期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周期,其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

(三)超过月租金两倍的押金;

(四)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监管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登录监管系统填写住房租赁基础性信息,选择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事项及监管银行;

(二)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备。监管协议中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各项内容应与监管系统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三)当事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等机构按约定将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获得的资金等存入监管账户。

(四)监管银行收取存入的监管资金时,应当对监管系统传输的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住房租赁基础性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资金监管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五)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第三章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银行可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划转监管资金,将结果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备:

(一)存量房买卖经协商终止交易,或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由交易当事人共同提出解除申请,监管银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终止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划转监管资金。

(二)存量房买卖交易完成,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未提出异议的,监管银行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解除。

(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交易终止的,当事人可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监管银行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四)其他符合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应当将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公示监管银行信息,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当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不定期对监管银行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提示,主动引导交易当事人办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并配合办理相关事项;房屋交易资金须由交易当事人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代当事人签署自愿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监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引导交易当事人书面签署自愿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该书面声明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备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收存、划转房屋交易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监管机构有权中止或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监管机构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诚信扣分、暂停网签备案资格、依照违法行为分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屋交易当事人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或者向监管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武鸣区、东盟经开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宁发文规范房屋租赁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新地产财经讯 6月10日,新地产财经从南宁市住建局官微“南宁住建”获悉,南宁市于近日印发《南宁市人民*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通知》直指“群租房”乱象问题,进一步约束了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物业服务企业等租赁房屋行为。《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通知》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规划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南宁城区的居住证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

申请材料《居住证》申领分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两种方式。A、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南宁市办理居住证所需提供材料为:1、申办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住所证明;3、本人年内彩照一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均可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三)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1、自有房产(1)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产权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及产权人*。(3)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和物业证明原件及产权人*。(4)(房屋无产权证明文件)社区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物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无产权房屋屋主*。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居住地址证明材料。2、租赁房产(1)租赁*机关企事业单位房产。a.(后勤服务、保卫部门等)出具的《在邕实际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产权人*。b.(后勤服务、保卫部门等)出具的《在邕实际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产权人*。c.(无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后勤服务、保卫部门等)出具的《在邕实际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无产权房屋屋主*。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居住地址证明材料。(2)租赁住宅小区房产a.物业出具的《在邕实际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产权人*。b.物业出具的《在邕实际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产权人*。c.(无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物业出具的《在邕实际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无产权房屋屋主*。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居住地址证明材料。(3)非租赁上述(1)(2)内容房产a.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产权人*。b.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c.(无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社区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无产权房屋屋主*。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居住地址证明材料。B、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二)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申办《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五)填好的《南宁市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首次办理免费,补(换)领收费20.00元。综上所述,我们对南宁居住证明办理快吗这个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法律条文】:《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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