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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准备与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在本级人民*领导下,会同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卫生、教育、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大对防震减灾的投入,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预警系统建设、避难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群测群防、建筑抗震性能鉴定与加固等工作。

省人民*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防震减灾事业的扶持。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及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所需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障。第七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防震减灾标准。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教育、民政、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农业等部门*相关规划,应当包含地震灾害防御内容、体现防震减灾要求。第十一条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测水平:

(一)制定、实施地震监测预测方案;

(二)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三)*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优化台网布局;

(四)建立大中城市地下深井观测网,建立完善空间观测系统;

(五)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台网建设;

(六)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

(七)建立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第十三条下列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一)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二)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

(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第十四条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投入运行。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及时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与建设给予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

(三)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者等于0.15g)并位于活动断裂带区域内的特大桥梁;

(四)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0.15g分区)、8度(0.20g、0.30g分区)、9度(0.40g分区)地区,高度分别超过160米、120米、80米的公共建筑。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是指地震的监测预报、宣传教育、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恢复重建等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工作的,适用本条例。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驻川*、**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和权利。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减灾的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按照震情、灾情,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并负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须将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并列入各级*的财政预算。第六条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未设立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应由同级人民*指定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和加固工作。

省级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的工程抗震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应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第九条各级人民*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并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十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分级、分类建设与管理的原则。第十一条纳入*地震监测的基本台网,其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域地震监测台网,其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由所在地的市、州、县人民*、地区行政公署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由同级人民*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承担特定任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选址、建台和业务技术指导。第十二条有人民*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测的科学技术活动。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须保护有关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又属必须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征得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第十四条县以上各级人民*及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管理本辖区内的地震预报工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有关地震的震情和灾情,及时处理有关地震谣传、误传*。

严禁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第十五条各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破坏性地震的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及其延期与撤销的意见,报省人民*,由省人民*发布。

在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地震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同时向省人民*及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六条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研、培训、演习、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震害预测以及保险等工作,提高综合预防地震灾害的能力。第十七条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等部门应加强地震、防震知识的普及和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工作须遵守*有关法规。

四川省地震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负责全局性重大会议和活动组织;负责起草上报*地震局、省委、省*重要文件;负责督促重要部署、领导批示及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负责新闻宣传,管理四川省地震局网站;负责政务信息、*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保卫、消防、人防、房产、信访等工作;负责公文、电子政务、机要、档案、保密、密码、信息安全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年鉴、志书编纂和信息刊物工作;承担局值班室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教育处负责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干*伍管理及下属事业单位*建设,组织实施干部职工考核;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负责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员招录(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专家工作;负责人事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承办政审工作;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组民主生活会的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与财务处组织*实施全省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局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改革;拟订发展与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国库支付和日常财务管理;负责预算、决算管理和基本建设管理;管理地震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负责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采购监管;负责财务检查;负责地震事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公积金管理;负责监管国有资产经营性活动;指导、监督财务核算中心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学技术处、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实施地震科技发展工作规划;推进地震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地震科学研究和科技基础性工作;组织管理重点地震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地震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工作;协助局科技委开展工作,承担日常事务;负责联系四川省地震学会,管理学术期刊;负责地震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负责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地震科技外事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测预报处负责全省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拟订全省地震监测预报和信息网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趋势判定意见,组织全省震情监视跟踪和重大震情会商;组织指导震后趋势判定和现场监测工作;负责管理地震预测意见,承担分析预报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监测预报、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负责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烈度速报工作;管理水库地震的监测预测工作;负责全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管理与保护相关行政许可、备案及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地震监测预报相关科技项目的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指导台站管理中心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震害防御处、政策法规处、市县工作处(合署办公)指导全省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规划建立全省震灾预防工作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省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管理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组织指导全省防震减灾知识的社会宣传教育;管理组织震害防御相关科技项目的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负责全省强震动观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管理;承担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震害预测及震时灾情收集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协同指导地震灾区重建;组织开展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方针和政策;推进依法行政;拟定全省防震减灾地方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地震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和法制监督工作;综合协调市(州)、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承担市县防震减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省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救援处指导全省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管理省级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全省地震应急预案建设;牵头组织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管理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和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承担四川省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社区地震搜救志愿者工作;联系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指导地方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指导省级专业救援队伍训练基地建设和运行;参与省内地震救援工作;组织地震应急救援相关科技项目的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检查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地震局、省委省*和四川省地震局重大决策部署中的问题;监督处级干部遵守*纪、政纪和落实*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受理对处级干部违反*纪、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处级干部违反*纪、政纪的案件;对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及重大项目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四川省地震局*组管理的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委负责指导在蓉单位和局机关*的建设;受*组委托,指导下属单位*建工作;承担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办*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宣传、统战工作;指导*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承办局和省直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局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局下属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局机关及在蓉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预报研究所承担全省地震长、中、短临的分析预报工作,以及与地震预报相关的课题项目、实用技术的研究;组织震情会商,编写会商报告;开展地震异常的调查核实、跟踪研究;参加大震现场考察和观测资料检查评比工作;负责震情值班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监测研究所承担大震速报、地震快报、地震旬报编印、台网目录汇编、成都遥测地震台网管理、全省地震台网观测技术指导、大震现场考察工作;开展地震观测实用技术研究、相关课题攻关研究工作,参加观测资料检查、评比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减灾救助研究所承担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负责防震减灾数据资料的收集、管理和服务;负责计算机网络中心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地震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播;负责省防震减灾指挥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大震现场图像的传输工作,开展地震应急技术、实用技术,以及相关课题的研究。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水库地震研究所承担水库诱发地震研究、水库遥测地震台网建设及管理、水库地震监测有关遥测技术和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工程地震研究院承担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勘察与地震动参数应用开发工作;承担强震观测管理工作,承担地震现场考察和震灾评估等应急任务。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机关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后勤保障、物业管理和图书资料管理。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测绘工程院承担大地形变台网的监测工作;负责所属形变地震台的管理;开展地壳形变与断层活动、地震关系的研究;承担大震后的形变监测任务;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地震应急保障中心负责局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训练基地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局应急通信系统的管理、维护和震后快速行动;负责局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主要技术工作;承担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相关技术保障;承担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康定地震中心站承担康定、姑咱、九龙、道孚、甘孜、乡城、巴塘、雅安等地震台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震情监视、分析预报、资料收集、上报、交换工作;参与辖区内破坏性地震现场考察;承担所辖台站观测质量评比、台站优化改造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西昌地震中心站承担西昌、小庙、冕宁、盐源、木里、昭觉等地震台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震情监视、分析预报、资料收集、上报、交换工作;参与辖区内破坏性地震现场考察;承担所辖台站观测质量评比、台站优化改造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攀枝花基准台承担仁和、南山、红格等地震台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震情监视、分析预报、资料收集、上报、交换工作;参与辖区内破坏性地震现场考察;承担所辖台站观测质量评比、台站优优化改造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成都地震基准台承担成都、江油、松潘、马尔康等地震台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震情监视、分析预报、资料收集、上报、交换工作;参与辖区内破坏性地震现场考察;承担所辖台站观测质量评比、台站优优化改造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地震仪器研究所承担地震观测仪器、无线传输设备、配件的研制与生产;以市场为导向,研制、生产相关设备或配件;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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