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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房屋出租(江北哪里有房子出租)

重庆市江北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北办事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嘉州路93号,电话:023-63528245、023-67528675,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需提供当地*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扩展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

重庆江北附近哪有房子出租

日常生活中,很多创业者都会以租房的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了。因为租房和买房相比,创业者的压力可以小很多。但是,租到好的房源是保障高品质生活的前提。那么,重庆江北附近哪有房子出租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摸索答案吧!

1、石子山体育公园旁

租赁方式:合租-次卧-男女不限

房屋类型:一室一厅一卫精装修

朝向楼层:南中层

所在小区:金科10年城西区(在租 246套|在售 192套)

所属区域:江北石马河距离地铁6号线光电园1923米

2、珠江*C区

朝向:朝东 [可合租 ]

地址:北城路78号

房源描述

家具家电齐全,可以拎包入住,出行非常便捷,门口就有公交站,房租可以按每月支付(*不做强制分期)

3、鹏润蓝海

房源描述

a、附近有观音桥商圈,北滨路金源广场旁,商业配套齐全,出行便捷。

b、鹏润蓝海小区,品质高,环境优雅,舒适,适合住家

c、两房两厅,采光好,干净好看,家电充足,可拎包入住

4、长安皇都

地址:黄龙路60号

房源描述

户型优越,保证租客们可以得到最好的享受。此外,该房源附近的交通也是非常便利的,而且周围的配套设施也有很多,所以大家可以参考参考哦。

5、俊豪名居

地址: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

房源描述

室内设备齐全,租客们可以直接拎包入住。并且周围的环境和交通条件也是相当不错的。

编辑总结:上文给大家介绍了重庆江北附近哪有房子出租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给到大家一些小小的帮助。如需探索更多与租房有关的内容,就可以继续锁定我们的网站,后续一定会为大家呈现出更多精彩内容哦!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风险预防、属地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受房产部门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江北新区房产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第七条房地产、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房产部门的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房屋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公开发布房屋租赁行业风险提示,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八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使用条件。

人均租住住房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房产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改建、装修房屋用于租赁的,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危害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改建非住宅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发布出租房屋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真实有效信息。房产部门应当对房源权属信息提供核验服务。

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应当只发布一次,以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租赁房屋已经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撤销房源信息。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第十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出租人、承租人参照使用。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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