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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屋出租信息 兰州的房屋租赁证明在哪里开

兰州市房屋出租信息 兰州的房屋租赁证明在哪里开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建设的行业管理。(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房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四)制定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负责全市国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指导三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交易、资金监管、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六)参与土地出让开发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经营管理;负责商品房的销售、预售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售后综合配套服务。(七)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和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八)拟订全市房屋征收与*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拟订房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查核发房屋*行政许可和房屋*单位资质证书,组织协调*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九)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产权属纠纷。(十)负责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社会报送、提供发展动态和信息。(十一)参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建设资金、售后资金和租金的管理;负责房改资金管理;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十二)负责全市城区危旧房改造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管理;核准房屋修缮单位资质;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验收;制定全市房屋修缮工程技术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负责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十三)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十四)承办*、市*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兰州的房屋租赁证明在哪里开

兰州市房屋租赁证明需要在您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和开具。具体的步骤如下:

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2.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核实申请人的房屋信息。

3.经过初审后,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复审和备案。

4.复审通过后,交易中心会开具房屋租赁证明,并加盖公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作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根据当地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请。另外,如果您是房屋出租者,除了开具租赁证明外,还需要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居住人口登记和办理出租房屋备案手续。

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实行*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市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三)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

(四)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六)调处房屋租赁纠纷,查处房屋租赁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第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一)*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承租人户籍和治安管理;

(二)工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务征收管理;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租赁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七)价格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价格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信息统计以及房屋租赁的日常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城市房屋,方可出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城市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八条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订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第九条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三)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

转租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供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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